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