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四、 四、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