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