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三、 三、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