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