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 二十、 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