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