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九、 十九、 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