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八、 十八、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