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七、 十七、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