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六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