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