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六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罚金 第四十八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四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