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六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