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四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第四十二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