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

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