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 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