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三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三十六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