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