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