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