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