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