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