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