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