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