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