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