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