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

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