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八条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