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七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