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