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