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