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六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