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