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