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