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六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