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