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