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