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