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