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