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