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五章 第三编 审判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