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