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