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章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编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