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六节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鉴定 第八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九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第九十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