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