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需要更改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提出申请。签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并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原证书无法交回的,签证机构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
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构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原证书无法交回的,签证机构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
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构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